给未成年人文身被判赔偿具有示范意义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来源: 中国妇女报 作者: 史奉楚
摘要:■ 史奉楚15岁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心理到一家刺青店文身,家长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刺青店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刺青店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

■ 史奉楚

15岁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心理到一家刺青店文身,家长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刺青店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刺青店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店内张贴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对王某的损失赔偿应承担70%的责任。最终,由刺青店返还王某文身费用300元,同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886元。

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一些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军。而文身显然是对未成年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伤害行为,故经营者被判赔偿损失是咎由自取。

文身一时爽,遗憾伴终身。文身属于特殊癖好,成为很多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如入伍、公职人员招录等多数行业都限制招录文身人员。故在文身成为负面标签,只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显然不仅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相反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故监护人不予追认的话,经营者的该项服务应属无效合同。经营者也不该啥钱都赚,向未成年人提供侵害其身心健康的服务。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强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因此,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的做法体现出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且该裁判有着重要的示范和警示意义,所有经营者理当以此为戒。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的裁判属于事后救济,但金钱赔偿未必能足以弥补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做好预防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理当依法查处并严惩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而提高这一赚“黑心钱”行为的法律成本,让未成年人免遭无知懵懂之下带来的文身“刺痛”。

《中国妇女报》( 2024年01月22日 08 版)

微信图片编辑_20240123111052.jpg

责任编辑:蔡星雨

返回顶部